临床指南

2014版《中国泌尿外科疾病诊断治疗指南》精粹之三:特殊情况下泌尿系感染的抗菌药物应用

泌尿系感染又称尿路感染(Urinary Tract Infection),是肾脏、输尿管、膀胱和尿道等泌尿系统各个部位感染的总称。抗菌药物治疗是尿路感染的主要治疗方法,推荐根据药敏试验选择用药。特 殊情况下的抗菌药物应用包括妊娠期患者、肝肾功能不全患者及糖尿病患者在发生泌尿和男生殖系感染时的抗菌药物应用指导。本期文献荟萃小编节选《2014版 中国泌尿外科疾病诊断治疗指南——泌尿系感染诊断治疗指南》中特殊情况下的抗菌药物应用,以飧读者。

(一)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各型妊娠期尿路感染的特点和药物治疗

(l)无症状菌尿:推荐在妊娠早期行尿培养检查,若结果阳性应及时治疗。推荐根据药敏试验结果给予5~7天抗菌药物治疗,治疗后1-4周应再行尿培养检查了解治疗效果。

(2) 急性膀胱炎:妊娠期有症状的尿路感染主要表现为急性膀胱炎。推荐根据尿培养和药敏试验结果给予7天抗菌药物治疗,如果来不及等待药敏试验结果可给予二代头 孢菌素、三代头孢菌素、阿莫西林、呋喃妥因或磷霉索治疗。治疗l周后应再行尿培养检查了解治疗效果。若反复发作急性膀胱炎推荐每日睡前口服头孢呋辛 125-250mg或呋哺妥因50mg直至产褥期,以预防复发。

(3)急性肾盂肾炎:推荐首先根据尿培养或血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给予抗菌药物静脉输液治疗,如果来不及等待药敏试验结果可选择二代头孢菌素、或三代头孢菌素、或氨基青霉索加B内酰胺酶抑制剂(BLI)治疗。症状好转后应继续口服抗菌药物至少14天。

2.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应用的注意事项

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1)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

(2)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索)等,妊娠期避免应用;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3)药物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青霉索类、头孢菌素类等B内酰胺类和磷霉索等均属此种情况。

推荐用药时参考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类。



(二)肝功能不全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肝功能不全时抗菌药物的应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主要经肝脏清除的药物,肝功能不全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应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应用,治疗过程中需严密监测肝功能。大环内酯类(不包括红霉索酯化物)、林可霉素、克林霉素属此类。

2.药物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肝功能不全时清除减少,可导致毒性反应发生,肝功能不全患者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酯化物、四环素类、磺胺药等属此类。

3. 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功能不全者药物清除减少,血药浓度升高,同时有肾功能不全的患者血药浓度升高尤为明显。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 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减量应用。脲基青霉索中的美洛西林和哌拉西林、头孢哌酮、头孢曲松、头孢噻肟、头孢噻吩等属此类。

4.药物主要经肾排泄,肝功能不全者不需调整剂量。青霉素、头孢唑啉、头孢他啶、碳青霉烯类、万古霉素及喹i诺酮类(不包括培氟沙星)属此类。氨基糖苷类尽管主要经肾排泄,但肝病患者的肾毒性发生率明显增高,因此应用时仍需注意。

具体药物的选择参见下表,使用某种药物前应仔细阅读其说明书,结合患者的病情调整剂量和给药方式。



(三)肾功能不全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基本原则许多抗菌药物在人体内主要经肾排出,而某些抗菌药物具有肾毒性,肾功能不全的感染患者应用抗菌药物的原则如下:

(1)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等选用无肾毒性或肾毒性低的抗菌药物。

(2)根据患者肾功能不全程度以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排出途径调整给药剂量及方法。

(3)确有应用肾毒性抗菌药物指征时,必须调整给药方案。

2.抗菌药物的选用及给药方案调整根据抗菌药物体内过程特点及其肾毒性,肾功能不全时抗菌药物的选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或由肝脏代谢,或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出的抗菌药物用于肾功能不全者,维持原治疗量或剂量略减。

(2)主要经肾排泄,药物本身并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抗菌药物,肾功能不全者可应用,但剂量需适当调整。

(3)肾毒性抗菌药物避免用于肾功能不全者,如确有指征使用该类药物时,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达到个体化给药;也可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内生肌酐清除率为准)减量给药,疗程中需严密监测患者肾功能。